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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516號
TPDV,94,訴,6516,200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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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16號
  原   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就其與與被告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壹拾伍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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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