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07號
原 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告 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立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4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在卷足佐,其訴自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