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金華
相 對 人 潘聖文
潘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所為之103年度全字第6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本院10 3年度全字第6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 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