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增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惠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