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銘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郁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111年度選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
涉訟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