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陳倩如
蘇炳璁
謝智翔
被 告 李湘台
蔡進預
蔡文隆
蔡正文
謝方秋花
方三棋
方吳耐繪
方慧文
方慧伃
方慧娥
方慧月
方慧如
方慧娟
被代 位 人 方三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2「蔡進碩」、附表三編號2「蔡進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進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