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2號
TNDV,111,訴,422,2023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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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賜良園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家豪等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1月19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7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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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