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46號
TNDV,111,訴,1546,202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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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汪青發
王玉梅
汪昇憲(即汪輝濱之承受訴訟人)

汪枝星(即汪輝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進興、汪也乃、汪靈佑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53,760元【計算式:116.9平方公尺(原判決附圖編
號A-G土地總面積)×30,400元/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3,55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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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