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82號
TNDM,112,附民,138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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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
原 告 劉宇甄
被 告 鄭怡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0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06 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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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