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勇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683、1939、2436、479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8
96、6213、6250、6622、7706、7742、9108、9130、9714、9762
、10237、12426、15999、17846、17917、19186、19221、2049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勇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王勇力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 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 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 銀行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能被犯 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或作為掩飾 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生此結果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10月19日,在臺南市新營火車站,將其申設之華 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放置在車站 置物櫃內,以此方式交予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人,幫助詐 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嗣 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 騙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 ,旋遭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騙犯罪所得去向。二、案經游景文、許佳蓉、陳以珊、邱湲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苓雅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移送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游馨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蕭伃孝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郭岱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林軒丞、劉芷安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林政浩、張秋玲分別訴由基隆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及 林淯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黃聖評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黃敬棠 、陳芳儒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林冠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黃 宏斌、胡書華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移送 併辦。
理 由
一、被告王勇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告訴 人游景文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告訴人許佳蓉 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被害 人張雅茜、告訴人陳以珊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被害人黃于 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 明細影本,告訴人游馨惠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截圖、存摺封 面及內頁明細,被害人詹雯喬、告訴人蕭伃孝提出之LINE對 話內容截圖,告訴人郭岱蓉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手機翻拍 照片截圖,告訴人林軒丞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 片截圖,告訴人劉芷安提出之臉書訊息及LINE對話內容截圖 ,告訴人林政浩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截圖、LINE對話內容截 圖,告訴人張秋玲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內容截圖 ,被害人郭采竹提出之轉帳明細表、LINE對話內容截圖,告 訴人林淯輿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紀錄截圖,告訴人黃聖評提 出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轉帳明細擷圖,告訴人黃敬棠提出 之轉帳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陳芳儒提出之行動銀 行轉帳交易結果手機擷圖,告訴人林冠智提出之LINE對話內 容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證券活儲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黃宏
斌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告訴人胡書華提出之轉帳明細 手機擷圖、LINE對話內容截圖,被告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 及111年7月1日至111年11月3日之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結果,適 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 ,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並 分別侵害渠等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
㈢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至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7至24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 訴,惟此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 官移請本院併案,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 被害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轉出一空,而可隱匿真實身 分逃避檢警查緝,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所為應 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雖表示有意與被 害人和解,然其目前另案在監執行,且自承:入監前因為車 禍無業、也沒有存款,等我出監後再分期付款給他們等語( 見院卷第420、396頁),難認被告有實際賠償被害人損害之 能力,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 入監前因車禍無業,入監前與父母親同住,無需撫養之人( 見院卷第4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據被告供稱本案並未取得報酬,且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從認 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本案原定於112年10月5日9時48分宣判,然臺南市於112年10 月5日因颱風來襲而全天停止上班上課,爰延展至112年10月 6日9時48分宣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妤、羅瑞昌、李駿逸移送併辦,檢察官蘇烱峯、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游景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游景文佯稱:可至平臺投資,獲利2、3倍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王勇力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0時06分 10萬元 111年11月2日10時06分 5萬元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許佳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許佳蓉佯稱:打字一單報酬200元,並需幫忙作單(匯款)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0月31日18時19分 2萬9,985元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張雅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TINDER交友軟體向張雅茜佯稱:可至www.amz.com網址,以提供之帳號、密碼,購買等同金額禮品卡賺取回饋金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3時58分 10萬元 111年11月2日13時59分 10萬元 111年11月2日14時01分 6萬元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陳以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前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以珊佯稱:可至Waytec網站投資虛擬通貨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15時05分 7萬元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黃于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上旬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于庭佯稱可參加試吃活動領紅利,惟需先收取一成費用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內。 111年11月1日12時35分 10萬元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邱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邱湲佯稱:可投資專案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日12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7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萬元 111年11月1日12時58分 2萬元 111年11月1日13時03分 5萬元 111年11月1日15時16分 4萬元 111年11月1日15時25分 2萬元 111年11月1日15時26分 4,460元 7 (即112年度偵字第5896、6250、6213、66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游馨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游馨惠佯稱:可出資參加活動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0月31日17時52分 5萬元 111年10月31日17時53分 5萬元 111年10月31日17時55分 5萬元 111年10月31日18時14分 3萬元 111年10月31日18時36分 5萬元 111年10月31日18時37分 2萬元 8 (即112年度偵字第5896、6250、6213、66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詹雯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詹雯喬佯稱:可匯款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日12時37分 3萬5,000元 111年11月3日14時41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4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7萬3,000元 9 (即112年度偵字第5896、6250、6213、66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蕭伃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蕭伃孝佯稱:可代操博奕遊戲賺錢,惟獲利出金需支付保證金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日13時14分 4萬7,671元 10 (即112年度偵字第5896、6250、6213、66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郭岱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4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郭岱蓉佯稱:註冊網站會員並參加保本計畫可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2時50分 5萬元 11 (即112年度偵字第7706、77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林軒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軒丞佯稱:可教網路投資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日13時24分 10萬元 111年11月1日13時24分 10萬元 12 (即112年度偵字第7706、77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劉芷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2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劉芷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至網站申請註冊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3時08分 20萬元 13 (即112年度偵字第9108、91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林政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4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政浩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會員購買點數可投資虛擬貨幣,惟獲利出金需支付工本費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日12時39分 5萬元 111年11月1日12時41分 2萬5,000元 14 (即112年度偵字第9108、91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張秋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秋玲佯稱:可至網站上投注金額,惟需提高平台投注金額才能賣出帳號,以領回本金及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0月31日16時22分 60萬元 15 (即112年度偵字第9714、97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郭采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郭采竹佯稱:可投資企劃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日12時50分 5萬元 111年11月1日12時51分 3萬元 16 (即112年度偵字第9714、97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林淯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淯輿佯稱:可加入網站投資,惟需繳納入群費用、抽稅或保證金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3日13時35分 4萬元 17 (即112年度偵字第102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 高慧妤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高慧妤佯稱:可至虛擬貨幣平台投資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5時04分 3萬4,000元 18 (即112年度偵字第124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 吳佩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吳佩珊佯稱:投資外匯期貨3萬元,可獲利130萬元,但因帳戶有問題要繳保證金、稅金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5時12分 5萬9,520元 19 (即112年度偵字第159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 黃聖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7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聖評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3時 5萬元 111年11月2日13時02分 5萬元 111年11月2日13時04分 2萬元 20 (即112年度偵字第17846、179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㈠) 黃敬棠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敬棠佯稱:如轉帳至其帳戶,再將錢轉入儲值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7時59分 3萬元 111年11月2日18時08分 3萬7,000元 21 (即112年度偵字第17846、179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㈡) 陳芳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芳儒佯稱:參加網站賣家退稅活動可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8時51分 4萬元 22 (即112年度偵字第204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 林冠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0日前某時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冠智佯稱投資外幣可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2時06分 9萬7,625元 23 (即112年度偵字第19186、192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㈠) 黃宏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宏斌佯稱:投資貨幣匯率可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日10時10分 18萬8,100元 111年11月1日10時14分 18萬8,100元 24 (即112年度偵字第19186、192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㈡) 胡書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胡書華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惟需繳納手續費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日13時02分 4萬元 111年11月2日13時03分 4萬元 111年11月2日13時07分 2萬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