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尚汶
許鍵耀
王冠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1108號、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施尚汶、許鍵耀、王冠文被訴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尚汶、許鍵耀、王冠文被訴妨害秩序部分,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至被告施尚汶、許鍵耀、王冠文、及同案被告林泰毅另被訴 傷害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