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85號
TNDM,112,聲保,185,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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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春松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春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春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春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確定後,於民國107年3月7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 20173611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 字第11201736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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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