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2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李冠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十七⑵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⑴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
約金新臺幣陸佰陸拾貳元,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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