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822號
TCDV,106,司促,21822,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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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2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李冠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十七⑵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⑴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
  約金新臺幣陸佰陸拾貳元,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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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