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中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8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中茗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呂中茗明知賭博為違法行為,竟連結網際網路進 入賭博網站,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以此新興賭博方式 圖謀不法利益,易使此類賭博網站迅速蔓延網路社會,危害 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兼衡其為高中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956號
被 告 呂中茗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中茗明知「鳳梨娛樂城」博弈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 ,以撲克牌牌面點數比大小遊戲輸贏為標的之線上賭博網站 ,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000年00 月間某時起至000年0月間,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登入 至「鳳梨娛樂城」賭玩線上遊戲。其方式係將現金賭資交予 涂家豪(所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 罪嫌,另行偵辦)後,由涂家豪為其儲值而取得遊戲分數, 再透過涂家豪所給予之註冊帳號、密碼,分別登入「鳳梨娛 樂城」賭玩「妞妞」賭博遊戲,「妞妞」賭博方式係拿5張 撲克牌,湊3張牌面數字加總為10、20等整數,再將剩餘2張 牌面數字與莊家比大小,倘點數大於莊家可贏得賭金,如點 數小於莊家或無法湊3張牌面為整數,賭資悉歸莊家所有, 又若該2張牌面加總為8或9賠率增為2倍,而2張牌面加總為1 0賠率則增為3倍,呂中茗即以此方式藉由其規則產生之不特 定機率與「鳳梨娛樂城」博弈平台對賭,倘呂中茗確有賭贏 彩金,即透過涂家豪以現金方式交付予呂中茗。嗣於112年6 月19日15時45分許,為警另案在○○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搜索涂家豪之住處,復自扣案手機內涂家豪與賭客對 話紀錄中,始另查獲呂中茗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中茗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被 告呂中茗與涂家豪Line對話內容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 財物罪嫌。被告上開賭博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
觀上有密接之時間關聯性,且犯罪方法與侵犯法益相同,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