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60號
原 告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柏電機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肆
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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