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196號
TNDM,112,簡,3196,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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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進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5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進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舒酸定牙齦護理牙膏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董進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詎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致 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件所竊得之舒酸定牙齦護理牙膏1 條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9元,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被 害人希望起訴被告,依法處理等情(見偵卷第10頁),兼衡 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 寒(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惟第三人對沒收標 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 之3亦有明文,併予敘明。經查,被告竊盜所得舒酸定牙齦 護理牙膏1條(價值159元),未據扣案或發還被害人,自應 併予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欣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508號
  被   告 董進興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進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7月16日11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輕鬆購五 金百貨中正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牙膏1條(價值新臺 幣159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 逸,嗣將牙膏使用後丟棄。嗣因店員汪宗偉發現失竊報警, 經警調閱監視錄影資料、車籍資料,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董進興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汪宗偉於警詢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同類商品外觀及價格照片、監視錄影光碟、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因本案 犯行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或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洪 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 詩 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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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