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968號
TNDM,112,易,968,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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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開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開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OK繃壹盒、護膝壹片、栗子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盧開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9 年2月2日17時2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店內,以徒手方式竊取OK繃1盒、護膝1片 、栗子2包(價值共計新臺幣587元)後逃離現場。嗣經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現遭竊報警,經警循線查獲。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有在監在押之情狀,此有高雄市小港 區公所112年7月3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 潮州鎮公所簡便復文表、公示送達證書、送達回證及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刑事報到單等件在卷可憑,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證據名稱:
 ㈠告訴代理人江德模於警詢中之指述。
 ㈡證人即被告女兒盧麗雯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警員蕭以翎之職務報告。 
 ㈣案發現場案發時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㈤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頁面。  
二、對被告答辯不採信之理由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偷竊,監視器中 的人不像我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被告女兒盧麗雯於警詢證稱:被告於109年1月23日至2 月8日農曆過年期間曾返回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盧麗雯住處);監視器拍攝於上開時間,在寶雅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安和店行竊之人為被告,且該人身上所著衣物特徵 與被告平日所穿衣物特徵相符等語(警卷第6至8頁),且有 案發現場案發時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畫面中竊嫌未戴口罩, 可清楚辨識臉部長相,警卷第17至19頁)附卷可稽。 ㈡又監視器拍攝於上開時間,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店 行竊之人步行走入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5段336巷33弄社區( 即被告女兒盧麗雯居住之社區)之事實,此有臺南市第三分 局交通分隊警員蕭以翎之職務報告(偵緝卷第123頁)可佐 ;且被告於109年1月23日至同年2月8日均在臺灣,亦有被告 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可憑。
㈢綜上,被告所辯,難以採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係民 國00年0月出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其於本案行為時為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卻不思悔悟改過,又恣意竊取他 人之財物,再犯本件犯行,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 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物所有權之觀念,法紀意識薄弱, 且犯後猶否認犯行,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手段與情節 、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共計新臺幣587元),迄今尚 未適當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本件被告竊得之商品(OK繃1盒、護膝1片、栗子2 包)均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6條、第310條之1,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18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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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