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57號
TNDM,112,單聲沒,257,202310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雙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8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及及現金新臺幣(下 同)1000元,分別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 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1082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㈡、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所示商品,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另被告提交警方扣案之1000元係其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 所得,業據被告警詢供陳在卷(警卷第4頁),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 標商品及犯罪所得,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仿冒之商標商品 數量 1 UA耳機(含購證取得) 30件 2 SAMSUNG耳機 3件 3 SONY耳機 4件 4 STARBUCKS保溫杯 2件 5 STARBUCKS行動電源 2件 6 CHAMPION耳機 1件 7 SUPREME耳機 5件 8 哆啦A夢模型玩具 1件 9 熊大BROWN)化妝箱 5件 10 兔兔(CONY)電風扇 2件 11 凱蒂貓皮包 6件 12 凱蒂貓音樂盒 1件 13 凱蒂貓零錢包 1件 14 美樂蒂行動電源 1件 15 蛋黃哥夜燈 2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