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方進興
被 告 王仕忠
邱俊強
卓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112年度原簡字
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112年度原簡字第64號被 告卓家豪、王仕忠、邱俊強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