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115號
TNDM,112,交附民,115,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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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王一婷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林正旺律師
被 告 陳瑀彤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交易字第6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653號),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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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