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附民原告 林福財
林建志
林佳蓉
前列林福財、林建志、林佳蓉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附民被告 楊茗澤
高心慧
陳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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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茗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醫訴字第2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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