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547號
TPDV,112,除,1547,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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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 理 人 洪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001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10-1~110-400 1000 400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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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