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李菁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0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32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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