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518號
TPDV,112,除,1518,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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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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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