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林懷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 1 120 00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141 00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1 129 004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1 133 005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1 53 006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83 007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0 1 73 008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0 1 820 009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1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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