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林鄭順娘(即林垂訓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林煌正
代 理 人 林靜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就聲請人當事人能力有尚欠 明暸之處,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