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曾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8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1 1000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1 1000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0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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