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黃庭堅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000000-0 1 2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000000-0 1 363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000000-0 1 417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000000-0 1 224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000000-0 1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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