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973號
TPDV,112,重訴,973,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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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子萱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0,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5,31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
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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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