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河狸創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431萬4,6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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