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47號
TPDV,112,重訴,347,2023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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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玖肆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1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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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肆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