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凡曦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4號1樓
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碧珠兼陳清輝之承受訴訟
人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判
決被上訴人本訴部分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反訴部分,則判決上
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666元,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374,64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6,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就本訴、反訴部分之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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