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范祐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善魁
范淑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范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
人應將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騰空遷
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本院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
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被上訴人。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
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245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9
,784元,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3,359,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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