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額變更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699號
TPDV,112,訴,4699,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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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99號
原 告 蔡永昌
被 告 王佳如
蔡孟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辛
上列當事人間出資額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2樓」(見 北司補卷第7頁),業據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記載明確,且被 告所出具民事委任狀亦記載其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 巷0號12樓」(見北司補卷第41至44頁),並有送達回證為 憑(見北司補卷第29至31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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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