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542號
TPDV,112,訴,4542,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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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42號
原 告 吳亭儀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蔣明鑑
被 告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被 告 劉彬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926元。惟查原告先位聲明
:(一)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應將如附表1所示土地及附
表2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不實登記塗銷,回復為被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美公司)所有,被告吉美
公司再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及被告劉彬華所共有
;(二)被告劉彬華應配合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及吉美公
司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塗銷及移轉事宜。原告先位聲明第
1、2項請求之終局經濟目的同一,其訴訟目的均係將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2分之1為原告與被告共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原告起訴時系爭不動產價值之2分之1計算,參酌同社區今年
實價登錄房地交易均價(停車位及共用部分面積列入計算)每坪
約54.938萬元,核定為14,014,684元(計算式:549,380元/坪×5
1.02坪×1/2=14,014,6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376元,原告繳納47,926元,尚不足87,4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

附表1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地號 1 臺北市 文山區 華興段 59 5,947 10,000分之50 2 臺北市 文山區 華興段 54 2,141 10,000分之1

附表2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1783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層數:14層 層次:8層 1.總 面 積:73.54 2.層次面積:73.54 3.附屬建物面積: ①陽臺 10.79 ②雨遮 2.14 全 部 2 1686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層數:11層 層次:1層 1.總 面 積:6.22 2.層次面積:6.22 72,810分之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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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