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陳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 ,然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第26頁、 第38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向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3筆貸款,借款共新臺幣(下同 )161萬元,IP資訊、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 本付息日均如附表一所示,3筆款項伊均於借款當日即撥入 被告指定設立於伊公司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還 本付息方式皆自實際貸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採年金法計 算平均攤付本息。詎被告就3筆貸款僅繳納利息至如附表二 所示最後繳納利息日止即未再如期給付,尚欠款共129萬3,9 7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其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 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對帳單、台幣存放款歸 戶查詢、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登錄單-查詢 還款明細、登錄單-查詢本金異動明細及放款利率查詢表等 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83頁),其主張核與上開 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IP 資訊 帳號 借款 日期 借款 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計收方式 每月 還款日 1 59.102.249.18 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7日 100萬元 110年12月27日起至115年12月27日止,共60期。 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80%浮動計算。 27日 2 220.137.65.171 000-00-000000-0 111年4月25日 30萬元 111年4月25日起至118年4月25日止,共84期。 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2.010%浮動計算。 25日 3 39.13.100.211 000-00-000000-0 111年11月7日 31萬元 111年11月7日起至116年11月7日止,共60期。 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2.090%浮動計算。 7日 總計 161萬元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帳號 最後繳納利息日 請求 金額 週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000-00-000000-0 112年5月26日 74萬 769元 5.29% 自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6月28日 自左列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下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2 000-00-000000-0 112年5月24日 26萬 9,652元 13.62% 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6月26日 3 000-00-000000-0 112年6月7日 28萬 3,550元 13.7% 自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7月8日 總計 129萬3,9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