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呂聰信
呂杰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被 告 林漳德
呂智龍
呂青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