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33號原 告 黃士洋 被 告 簡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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