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62號
TPDV,112,訴,2462,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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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柏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9月28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7,6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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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