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
原 告 王谷文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被 告 陳葦容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始向本
院具狀表明其委任林哲希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林哲希律
師並於同一書狀稱其先前於112年9月21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板橋簡易庭另案囑託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進
行鑑定之通知,排定於112年10月4日9時45分許召開鑑定會
議,惟因公文收受及傳送時間落差,本院於112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後始知悉前開書狀之內容而未及審酌上情,是本
院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故具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