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2號
原 告 涂鏡瀅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鈺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萬8,3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