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66號
TPDV,112,補,2266,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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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66號
原 告 千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彩虹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79,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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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