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1號
原 告 韓承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點精品鑑定中心/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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