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45號
TPDV,112,補,2245,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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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郭鶴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立誠等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孫立誠張毅民應各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萬2,500元、32萬2,500元及利息;被告
孫立誠張毅民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4萬5,000元(計算式:42萬2,500+32萬2,500+40萬=114
萬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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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