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31號
TPDV,112,補,2231,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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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張廷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鵬宇營造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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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