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19號
TPDV,112,補,2219,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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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9號
原 告 陳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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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