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13號
TPDV,112,補,2213,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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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勇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萬元(利息部分不併算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拾肆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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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