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幣匯數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國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3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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