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77號
TPDV,112,補,2177,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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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7號
原 告 蕭光雄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游聖佳律師
被 告 蕭德岐

訴訟代理人 蕭光延
被 告 蕭德裕

喻鳳寶
蕭安婷

蕭安琇
蕭安雯
蕭安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
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
亦有明文。另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割方
法如起訴狀附表二、附表三,乃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起訴時原告就系爭不動
產應有部分比例之交易價額為準。又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系爭不動產為透天建物,本院依職權查詢實價查詢
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鄰之建物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市
場價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3.88萬元(計算式:14,
200萬元÷323.61平方公尺≒43.88萬元,下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
入),而系爭不動產之面積依謄本所示為1745.55平方公尺,是
其市場價值為765,947,340元(計算式:43.88萬元×1745.55平方
公尺=765,947,340元),而原告之權利範圍為784/30000,是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16,757元(計
算式:765,947,340元×原告權利範圍784/30000≒20,016,757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8,17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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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