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鄔孟宇
鄔典宇
鄔愷民
鄔愷慧
陳秀瑛
鄔承宇
鄔尚宇
鄔俐貞
鄔宗明
鄔永銘
鄔宗仁
鄔克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68萬9,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9,6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